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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人士称央企重组不需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重组高峰VS反垄断 央企不受新法节制? 《反垄断法》和中国央企整合潮不期而遇。 此时,距离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149家中央企业到2010年缩减整合至80-100家的目标,时间无多。未来两年,面临重组的央企数量将超过国资委成立5年来实施重组央企的总和。 而8月1日正式实施的 《反垄断法》则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重组,必须由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局进行反垄断审查。 国资委研究中心人士表示,央企重组是由国务院做出决定,不需要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审查专家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时建中教授则表示,《反垄断法》规定得很清楚,企业重组达到一定规模的,都必须进行反垄断审查。 央企重组高峰 “奥运会之后我们会采取措施,分批来调整。三年早过去了,不能成为行业前列的,我放宽到前六名,但一定要调整。”7月22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再次表达国资委对推进央企合并重组工作的决心。 在李荣融表态之前的7月10日,国务院公布国资委“三定”方案,其中第一项“职责调整”中就规定: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事实上,推进央企合并重组,一直是国资委成立以来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到2010年,国资委下属的央企要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并推进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发挥主导作用。 在结构调整上,央企将向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以及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等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以保持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 根据国资委官方网站7月3日公布的消息,最近一次的央企重组是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并入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其全资子企业。至此,国资委下属央企由150家调整为149家。 反垄断悖论 央企整合大幅提速的同时,在市场经济国家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按照《反垄断法》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央企整合大幅提速的同时,在市场经济国家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按照《反垄断法》和即将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及商务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凡是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都必须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接受反垄断审查,以决定并购重组活动能否付诸实施。 这个经营者集中申报的门槛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对于规模庞大的央企来说,这个并购申报审查的门槛,显然可以轻易达到。 “有些行业是公共服务性的行业,是必须要垄断的,比如全世界的电网公司都是相对垄断的。不能因为央企重组了,就说他们违反了《反垄断法》,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国资委研究中心有关人士认为,从《反垄断法》中的一些条款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央企合并重组由国务院领导做出决定,不需要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申报和审查。因此,央企重组与《反垄断法》不存在交叉的问题。 “国资委主导的央企合并,也要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来运作,企业重组的标准都是一样的。”时建中认为,《反垄断法》已经规定的很清楚,如果企业的合并重组活动超过了经营者集中的门槛,都要进行反垄断审查。 不过,时建中也表示,并不是说进入审查程序,就一定会禁止合并。《反垄断法》第27条对是否禁止合并重整,有6项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和控制力。 时建中认为,无论是基于市场还是行政的原因,反垄断审查与国资委推进央企重组都不存在矛盾,不能超越《反垄断法》来实施央企重组。 时建中表示,反垄断审查虽然会使央企的合并重组增加一些程序,但这是有价值的。过去的央企重组可能仅仅考虑国有资本的因素,现在还要考虑市场集中度,这对整个市场经济都是有利的。 此外,《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于这一条款,业界作出央企重组会在反垄断审查中得到特殊照顾的理解。 对此,时建中表示《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是针对所有的企业,央企的合并重组也要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并且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与其他企业都是完全一样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与《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没有关系。 但时建中也表示,法律规定与行政执法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执行,最终还是要取决于执法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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